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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官网最新下载    发布时间:2023-12-06 08:59:05

  某高校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双路机架式GPU加速计算服务器,因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产品,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投标供应商A的产品不符合节能环保有关要求,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A供应商被推荐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虽没供应商质疑投诉,但该市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发现,A公司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显示的产品型号与认证官网查询到的同编号证书中显示的产品型号不一致,且《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该项目开展采购活动前已注销,在配合监督检查时,A公司对上述证书不一致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供证书原件。最终A公司的上述行为被认定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中标无效。监管部门还对A公司作出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A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A公司不服,拒收处罚决定书。随后,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处罚决定书予以网络通报并公告:如果A公司逾期不执行,监管部门将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供应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如果供应商确有充足的理由或依据,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部部长王永锋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而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王永锋进一步提醒,供应商拒收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不但不会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反而可能还会给供应商带来更坏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采用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采用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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